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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2023-11-15 17:41 学生工作部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纪律处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黑龙江大学章程》《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三条 学生在纪律处分中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程度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算起。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与处分期限同步计算。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制止事件发生、发展的;

(二)主动交代错误事实,承认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诬陷、诱骗、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重犯或者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七)违纪群体主要责任人;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下列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有参与下列非法社会政治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等活动的;

(二)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制作、收听、观看、持有、传播非法电子书籍和音视频,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非法邪教、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违反保密相关规定的;

(八)其他参与非法社会政治活动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非法存放、携带管制刀具的;

(二)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

(三)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为吸食、注射提供便利条件或知情不报的;

(六)组织、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或知情不报的;

(七)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破坏安防设施、交通标志等的;

(八)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及其他校园管理秩序,经劝告不听的或携带危险品进入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的;

(九)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或超速行驶的;

(十)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各类经营性、广告性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一)公共场所违规吸烟或因对火种、火源存放、使用、处置不当造成火情、火警、火灾的;

(十二)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十三)以学校、学院等名义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或经纪人活动的;

(十四)从事非法传销或校园贷活动、拉拢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或校园贷的;

(十五)违反相关部门和学校在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期的应急管理要求,为校园带来安全隐患,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

(十六)找他人代替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的(包括教学课程、实验课、实习、网课等各类情况);

(十七)存在其他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或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写、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

(三)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的;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拒不返还的;

(五)窥视、偷拍异性宿舍、厕所、浴室的;

(六)在他人食用品、日用品中投放脏物、药物等的;

(七)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酒、陪聊服务,从事卖淫、介绍卖淫或嫖娼的;

(八)收看淫秽书刊、网页、视频,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失信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以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金融平台贷款或学校奖学金、先进个人、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行为的;

(二)转借、伪造、变造、冒领、冒用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私盖公章,伪造、变造公章,伪造签字、印章、成绩单、推荐信、学籍档案、公文等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公章、档案、公文等物品的;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考试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六)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计算机及互联网管理相关规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非法或不当言论、文字、文章、图片、漫画、电子书、音频、视频等信息的,或歪曲事实、片面解读各类政策、散布各种谣言的,或发表、传播不当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公开、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四)登录非法网站的;

(五)盗用他人账号或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电子邮件,使他人受到损失、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或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人身攻击的;

(七)其他违反计算机及互联网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取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或带领未取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二)带宠物、食品等与实验无关物品进入实验室的;

(三)违规操作及因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引发人员受伤、造成火情火警火灾等事故的;

(四)未按要求穿戴防护设施,实验进行期间擅离职守,从事与实验无关活动的;

(五)在实验室吸烟或使用明火、热电阻丝等取暖的;

(六)擅自将实验用具带出实验室,刻意损坏仪器设备的;

(七)私自丢弃、倾倒药品、废液、废渣、容器的;

(八)私自将药品带出实验室或不按规定妥善保管的;

(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实验课的;

(十)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私换门锁,擅自撬门破锁,或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五)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

(七)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

(八)公寓内饲养宠物的;

(九)在寝室内存放麻将、打麻将或从事其他具有赌博性质活动的;

(十)寝室卫生不达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一)违反公寓消防、用电、安全等相关规定的(具体参照《黑龙江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2—19学时或无故2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或无故3—5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累计旷课30—44学时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6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本科生学期内累计旷课45—79学时的,研究生学期内累计旷课45—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前,以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为目的,使用网上交流平台,做出下列违反诚信考试的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加入QQ、微信等各类平台考试作弊群的;

2.邀请他人进入考试作弊群的;

3.宣传、鼓动或推荐他人进入考试作弊群的;

4.其他违反诚信考试原则性质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建立专门用于考试作弊QQ、微信等线上交流群的;

2.在考试作弊群中发布考试作弊相关信息的;

3.以给他人提供考试帮助为由,收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互联网作弊,违反诚信考试原则性质较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或者在试卷、答题卡(纸)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做标记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4.未经允许使用自带草稿纸的;

5.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

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不带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考试证件,未经允许,坚持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不按考场指令随意摆放试卷或草稿纸的;

4.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重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与考试内容无关)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的;

3.在考试过程中将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具备存储、显示信息、收发信息、上网搜索、浏览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故意损坏的;

6.开卷考试互借学习笔记、书籍及其他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7.在试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的;

8.已超过考试入场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性质严重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其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在考生身体、自带物品、桌椅或附近墙面等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资料的;

3.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发现有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的;

4.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答案或者被他人拿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而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在考试过程中将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具备存储、显示信息、收发信息、上网搜索、浏览等功能的电子设备或专用电子作弊工具带至座位的;

6.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7.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被确认为雷同卷的;

8.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9.其他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五)有下列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相关课程成绩: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4.考试结束后,打击、报复考试工作人员或举报人的;

5.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或加分的;

6.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7.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或者经省级考试机构认定的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纪律处分相关事宜,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代表和法律方面专家等组成。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批准权限: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分别由以下单位对违纪行为进行受理和查证,并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报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查:

(一)学生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学生处负责受理;

(二)学生违反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或学术不端相关规定的,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受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

(三)学生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受理;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处理。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认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受理单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在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同时告知学生享有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黑龙江大学学生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大学学生处分决定书》经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通过电话告知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对未涉及学生隐私、国家机密的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程序解除处分。除另有规定外,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初审合格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决定,报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以上”“以下,包括本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黑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材料,同时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9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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