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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3-11-15 17:40 学生工作部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黑龙江大学章程》《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学生隐私的原则,客观地处理学生申诉。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相关事宜,由主管党群工作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校工会负责人、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方面专家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教师代表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从专职任课教师中随机遴选。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或校研究生会推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

法律方面专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推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学生的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学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是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调查人员的;

(四)申诉学生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学生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申诉书、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学院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事项、理由和依据;

(三)申诉日期;

(四)学生本人签名。

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学生无法当面提交以上材料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日期以材料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听取学生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诉之日为申诉受理日期;

(二)对符合受理范围但材料不齐备的,可要求学生于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申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的;

3.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5.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诉复查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审理,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学生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以召开申诉复查会议的方式,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学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申诉复查会议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出席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获得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含)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会议原则上不需要申诉学生和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人员到会。如有必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要求申诉学生和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人员到会进行陈述和辩解。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一)申诉学生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复查决定;认为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学生的处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黑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学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采取留置、电话、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学生的申诉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校发201319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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