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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23年9月修订)
2023-11-15 17:43 学生工作部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黑龙江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拟作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属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超过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应当提前请假。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加盖注册章,教育部学信网学籍状态标注为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履行注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本科生根据学生的学习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对于学习年限不足4年毕业的本科生,学校按4年收费;研究生根据学生的基本学制按学年收缴学费,对于学习年限不足学制的,按基本学制年限收取。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学制为4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1年或延长2年毕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符合创业休学条件的本科生,其学习年限可延长至8年。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2年。

研究生学制为2-3年。其中,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学制为2-2.5年的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5年,学制为3年的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6年。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本科生课程60分为合格,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学位基础课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60分为合格。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无故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自行参加的,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视为旷考,并取消其补考资格。

第十八条 本科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根据校际间协议,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如在外校修读研究生课程,含在国外进修课程及在其他院校修读课程,应提前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修读课程。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科竞赛、创业实践活动获得的成果(发表论文、专著、软著、获奖、专利、调研报告)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可以记为创业教育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记录,对有违背学术诚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本科生,学校依据其学业成绩,实行学业预警管理。本科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降级、退学等具体要求,按学校具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做全面鉴定,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科生请假时间为五天以内的,由学院所在年级辅导员准假;请假时间为五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每学期内累计请假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须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凭相应证明)经导师与培养单位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准假;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研究生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准假。每学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两个月。非全日制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需向基层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基层培养单位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全日制研究生赴外地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的,须经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一周的,须经其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全日制研究生本人持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否则按旷课处理。非全日制研究生赴外地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由基层培养单位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的,应在假期未满时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的,必须返校。请假逾期无故不返校的,视为旷课。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身体或其他特殊的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于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或因学籍异动及入伍退役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可以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只有出现患病、学科调整或者导师变动等情况,确有极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方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拟转出和转入专业导师及所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依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转专业相关管理办法,严格遵循转专业的条件及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对确定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本科生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两个月的;

(三)因创业申请休学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及时离校。休学离校前,须办理退寝手续,并在5日内搬离原寝室并离校,待复学后再办理新寝室。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住宿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科生学期内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的、研究生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

(七)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10门以上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拟退学处理的本科生,由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享有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将学院拟退学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拟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告知学生享有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提供情况说明书及必要的佐证材料,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审核后印发退学处理文件。

第四十二条 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作出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通过电话告知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等平台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被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未按时办理手续并离校的由学院负责督促。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按照本规定第六章学生申诉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若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本科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每年的结业生考试,获得学分并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的本科生参加补考、重修考试时,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参加结业考试资格,考试科目成绩记0分,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不符合毕业条件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所修学分未达到要求的,或不能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的,又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应延期毕业,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终止学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学习满一年(含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足一年的,学校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加盖公安局公章的信息变更说明、标注变更内容和时间的户口本原件等)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实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在校期间因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学位授予按照《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办理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主动学习安全常识,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学生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需要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报校团委审核。批准成立的社团由校团委依照学校社团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年检登记和日常管理。学生成立除社团外的其他学生团体,需要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由校团委审核。批准成立的其他学生团体由校团委进行年检登记和备案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指导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学生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学位论文奖学金和其他专项奖学金等。

学生先进个人包括省三好学生、省优秀毕业生、校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校园最佳大学生、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志愿者等;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先进党支部、先进班级、优良学风班、最佳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

第六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校本科生、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六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和军事训练,身心健康。

第六十七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具体条件参见相关评选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评奖、评优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另有规定除外);

(三)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四)有过一门及以上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或通识(公共)必修课考试不合格的。

第六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先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审批。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审批。

第二节 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四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在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考试管理、公寓管理、网络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有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违纪处分相关事宜。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批准权限: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 按照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分别由以下单位对违纪行为进行受理和查证,并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报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查:

(一)学生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学生处负责受理;

(二)学生违反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或学术不端相关规定的,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受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

(三)学生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受理;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处理。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认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受理单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在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同时告知学生享有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黑龙江大学学生处分决定书》,经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通过电话告知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对未涉及学生隐私、国家机密的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八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算起。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与处分期限同步计算。

第八十一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程序解除处分。除另有规定外,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初审合格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决定,报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学生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学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复查决定;认为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八十九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202395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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