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体上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将学生的日常表现、成长过程和发展成果成绩化,通过分数的形式记录学生的日常品行和综合表现。
第三条 综合素质评价的目标是通过评价正面激励和引导学生,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明确发展目标,坚定理想信念,锤炼高尚品格,练就过硬本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以学生为主体,以学院为主导,以学期、学年、学涯为时间节点,通过学生自主参与、学院审核把关、学校督导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性、导向性、科学性原则,坚持致用、兴趣、高效导向,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黑龙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本科一至四年级期间实施。
第二章 评价体系及分数计算
第七条 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体系)设置7个一级指标,涵盖个人成长A、思想引领B、学术学习C、社会实践D、志愿服务E、校园文化F、荣誉称号G七个加分项。设置25个二级指标和150个三级指标,具体内容见《黑龙江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2022修订)》,体系另附。
一级指标 |
A |
B |
C |
D |
E |
F |
G |
最低完成分(至少完成2项) |
≥6 |
≥10 |
≥16 |
≥10 |
≥10 |
≥8 |
附加分 ≤3 |
三级指标数 |
2个 |
23个 |
44个 |
19个 |
17个 |
22个 |
23个 |
第八条 体系聚焦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维度,主要考察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文道德素质、专业能力素质、身心健康素质、实践能力素质、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的行为表现。
第九条 本着全面发展和兴趣导向原则,学生在大一至大三学年内至少完成A—F六个一级指标中的两项一级指标规定的最低成绩分数。A—F各一级指标加分不设置上限。学生三年累计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即为达标,满分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记录)。
第十条 实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制,以此确定学生综合表现及评价结果差异。等级标准规定如下:
成绩 |
90分及以上 |
80—89分 (含80) |
70—79分 (含70) |
60—69分 (含60) |
60分以下 |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达标 |
未达标 |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前综合素质评价须达到达标及以上。提前毕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实际已经取得的评价等级为依据,降级学生仍需按实际在校学期或学年获得综合素质评价分数并取得相应评价。
第十二条 大学前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未达标者,可在大四第学年通过自主申请、学院统一组织等形式进行补修,补修情况学院统一登记备案,学生处定期对补修情况进行检查反馈。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评价与现行的奖优评定“记实得分原则(红黄卡)”不等同、不合并、不替代,“红黄卡”作为学生在学期间评奖评优的唯一指标依据。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及用人单位考察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的指标和依据,毕业前综合素质评价不达标者,不得作为各类校级、省级、国家级评奖评优、研究生推免人选。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生成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学院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评语鉴定,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补 修
第十六条 大三学年结束后,综合素质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者, 向学院申请补修,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统一组织综合素质评价不达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或其他类型活动,经学院认定完成活动者,可给予学生考评60分,准许达标。通过补修达标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一律按达标等级记录,不按补修后的分数对应相关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学生补修参加的勤工助学、志愿服务活动是学生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校园和谐而提供的服务。学院组织补修的活动可以包括校园文明监督、校园绿化、图书资料整理、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及校园秩序维护、教学楼宇及公寓、食堂卫生清理等,活动由学院负责协调组织安排。
第五章 组织及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学生处负责总协调,基于数字学工系统(电脑端)和移动APP(手机端)建立维护“综合素质评价”板块,制定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报告单》,每学年组织一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督查,不定期进行工作抽查。
第二十条 学生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是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主要单位,各学院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学生处负责与平台沟通,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需求更新。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该主动为学生搭建载体,积极创建和开展各类育人活动,辅导员定期组织综合素质评价分数审核录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定期审核评价结果,学生处定期反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单位要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保管工作,坚决杜绝活动造假等任何徇私舞弊行为,如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将对相关单位和学生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落实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情况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对于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辅导员负责督促学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分数自检自查工作。每学年末,各学院组织汇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线上或线下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对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学院须进行认真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对学院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复议结果公布10个工作日,向学生处进行申诉。学生处将对其考核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10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大学本科生德育学分(第二课堂)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