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部门简介|机构设置|五制一化|思想教育|学生管理|奖贷资助|心理健康|文件汇编|学生党建|公寓管理|学生医保|民族风采
当前位置: 首页>>文件汇编>>贷款助学科>>正文
 
黑龙江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2020-09-05 10:31     (点击率)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定人数

第三条 评定人数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下达指标确定。

第三章  资助金额

第四条 一等:每人每年4300元,二等: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年2300元。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未解除的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 已被列入黑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审批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同时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工作,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组织校级公示及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举报。

各学院成立学院评定工作小组,指导、组织本学院开展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院级公示,确定学院推荐名单。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通知及指标,确定各学院名额分配,并下发评定通知

第九条 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上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所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后,报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学生所获各类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总金额一般不超过7000元

第七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发放。

第八章  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黑龙江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下一条:黑龙江大学 “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0-2020 黑龙江大学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府路74号  邮政编码:150080

技术支持:黑龙江大学信息与网络建设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