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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0-07-28 11:21     (点击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困难类型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6、烈士子女;

7、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8、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三、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参考以下因素: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如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突发状况。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是否合理。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如家庭供养人口多、劳动力少、收入低且不稳定、两个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等情况。

    2、第1至6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第7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此凭证;

    第8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

    3、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1至6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原则上列入“特别困难”等级,7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列入“困难”等级,8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如果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四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3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由学生自愿申请困难认定,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4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学院要采取学生比较容易接受的形式和方法,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

    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并且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已经在上一学年认定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好转,本学年降等或不予认定;

        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经济状况急剧下降,无力支付在校期间所需费用,可以新增认定。

    五、认定机构

    设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资助科、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互评小组级认定工作机制。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团委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生处资助科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组长第一责任人,辅导员为成员暨直接责任人,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学院成立三类评议小组:

        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包括学生干部、普通学生、学生党员等。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成立由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全体特困生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互评小组,并指定一名组长,负责向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公正、客观地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以寝室为单位评议寝室中申请认定的同学,负责向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公正、客观地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六、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资助科、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互评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启动工作。学生处在学年末提前向学院及全体学生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在学年初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和承诺书,主动提供相关凭证。

    3、身份核验。学院应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纳入我省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等可由学生提供。

    4、学院认定。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在学生互评小组的评议基础上开展认定工作确定认定等级。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处资助科提请复议。学生处资助科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资助科负责汇总学院认定情况,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七、监督与管理

1、学生处资助科全面负责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的维护和管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及时更新

2、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困难学生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4、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准确的认定是整个资助工作的基础。学院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深入了解情况,把真正困难的同学列入认定名单。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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