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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2015-11-17 15:42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中共黑龙江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治辅导员在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高效工作、优先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侧重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与服务。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组织实施思想道德教育,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和公民道德教育活动,弘扬和培育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积极开展引导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掌握和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促进学业进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竞赛、文化教育活动、服务社区的实践活动;

(五)积极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深入学生,关注心理问题学生,认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六)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加强班级建设,积极开展班集体建设争先创优活动,认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各类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九)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新党员的发展、预备党员的考察和党员的继续教育等学生党建工作,指导、协助或参与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工作,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十)积极承担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党课、团课与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十一)努力学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发展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调研与课题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

(十二)配合校院各级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辅导员选聘严格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坚持专职为主、专职与保研相结合的模式(保研辅导员采取“1+3+1的模式),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辅导员,研究生学院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的比例设置研究生辅导员,力争做到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辅导员选聘工作由黑龙江大学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团委、纪检监察处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用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辅导员选聘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坚持如下标准:中共党员,硕士以上学历(保研辅导员除外),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奉献精神强,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一是面向全国知名高校公开选聘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二是在本校保研辅导员硕士毕业时择优录取,保研辅导员的选聘与学校推免研究生工作同时进行,保研辅导员要具备推免研究生条件,同时符合辅导员选聘标准。

第十条  辅导员的选聘要严格按照资格审查、考核、公示和录用的程序进行,考核分为面试、笔试和心理测试三个部分。

第十一条  新聘任的辅导员要接受一定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成为正式的政治辅导员。

第十二条  辅导员选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称职者,予以录用任职;不称职,不予以录用。辅导员试用期满正式录用,试用期计算为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年限。保研辅导员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者,取消保研资格。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后,方可转岗。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实行辅导员职称评定指标单列,单独评聘。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成果与工作年限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学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在行政职级晋升方面,设立处级辅导员岗位。对长期担任辅导员工作,符合处级干部任职条件的同志,可定为副处、正处级行政级别(或五级、六级职员)。辅导员在定为副处级行政级别(或六级职员)后连续工作3年,并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经考核优秀可定为正处级(或五级职员),并具备竞聘正处级领导岗位资格。

第十七条  机关选拔干部时,要重视辅导员工作经历,并建立从专职辅导员中选拔党政管理干部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辅导员队伍培养发展规划,建立上岗培训、日常培训、职业培训、专题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鼓励辅导员考取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门经费,用于辅导员的日常培训、职业生涯规划培训、心理咨询培训及选派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教育厅和辅导员培训基地组织的培训。以帮助辅导员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长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才干。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具有硕士学位的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二条  设立辅导员工作岗位津贴,专兼(保研)职辅导员均享受300/月的工作岗位津贴,不带学生的辅导员不享受岗位津贴待遇。根据学校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积极研究探索辅导员津贴和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和机制,使辅导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同期毕业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保证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从三个方面为辅导员发展提供出口:一是对继续留在学生工作岗位上的专职辅导员实行重点培养,使这部分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富有工作经验的专职辅导员长期稳定在辅导员岗位上;二是对一部分科研能力较强,本人愿意从事教学工作,能够胜任教学任务,在学校有需求的情况下,允许其转到教学岗位;三是在学校党政机关有用人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专职辅导员。

第五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按照《黑龙江大学政治辅导员考核办法》执行。坚持日常业务考核与年终学生测评、学院主管领导测评、学工部测评相结合的全方位考核原则,健全考核体系,规范考核程序,加大量化考核力度,使考核结果成为辅导员奖惩、职称评定、职务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辅导员,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物质奖励。对于三年内连续2次获得考核“优秀”的人员,授予“黑龙江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黑龙江大学优秀辅导员”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且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连续两年不带学生者;

(二)考核一次不合格者;

(三)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在学生测评中超过50%的学生打分低于60分;

(五)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六)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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