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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2015-11-17 13:58     (点击率)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为了更好地使用管理学生证,根据《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处学籍科统一编号、登记发放。

二、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正本到所在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黑大注册章”方为有效。

三、学生证正本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报辅导员处审核后,报学生处学籍科审批并办理更改手续。

四、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学籍发生异动时,必须到学院(只限毕业)或学籍科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学生因休复学、延修修业年限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时,到学籍科换领学生证。

六、学生证如有丢失应按下列手续补办:

1.学生证补办时间为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的第一周;

2.学生携带书面申请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提出申请;

3.辅导员审核通过后,将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名单统一报到学生处学籍科;

4.学生处学籍科根据各辅导员上报的补办名单制做学生证,并在两周后下发到辅导员处。

5.补办学生证需按规定缴纳费用。

八、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学生证作废,并给予纪律处分。

九、凡我校在籍学生,必须一人一证,有两证或多证者必须将多证主动上缴学生处学籍科,否则一经发现,学生证全部收回,发临时学生身份证明,行政上给予记过处分,奖、贷学金取消。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赔偿。涂改学生证者,原证作废,给予记过处分。

黑龙江大学学生处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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