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部门简介|机构设置|五制一化|思想教育|学生管理|奖贷资助|心理健康|文件汇编|学生党建|公寓管理|学生医保|民族风采
当前位置: 首页>>文件汇编>>学籍科>>正文
 
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3-11-15 18:31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属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生处汇总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超过两年。

(一)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提供应征入伍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和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给予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出国、创业等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因病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须提前请假,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补办注册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加盖注册章,教育部学信网学籍状态标注为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履行注册程序。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本科生根据学生的学习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对于学习年限不足四年毕业的本科生,学校按四年收费。

第三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九条 为保证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院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同时各学院要成立相应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小组。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学生处与招生就业处共同复查内容:

1.复查学生的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复查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学生处复查内容:

1.复查学信网录取信息,审核学生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2.开展心理测试,通过测试及回访等方式,核查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要求。

(三)学院复查内容:

1.审核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2.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学籍信息审核表,由学生本人、学生班主任、辅导员三级审核签字确认并存档。

(四)校医院复查内容:

进行新生体检,核查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一条 各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小组,按要求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完成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初步复查。同时,通过学工系统打印黑龙江大学学籍信息审核表,并由班长、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逐级审核签字,学院存档。学院初审完成后按照学校要求将《×××学院入学资格复查报告》报送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初步复查的结果进行复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对于确系冒名顶替入学、考试舞弊入学、体检舞弊入学等情况,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1年或延长2年毕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符合创业休学条件的本科生,其学习年限可延长至8年。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2年。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五条  转专业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三)遵循确保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四)遵循满足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在年级专业绩点排名前20%,且无违纪或违纪已解除,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的;

(二)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取得相关成果,转专业后可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因学习困难,经学院鉴定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由学院出具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后,可申请降级转专业,并需参加拟转入专业考核;

(五)学生创业休学或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复学后确有需要的;

(六)校内实验班选拔等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转专业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实施和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定向就业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班、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转入普通类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以上的;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选拔转专业申请流程:

1.确定方案。各学院在教学资源与教学能力相匹配的前提下,结合专业师资状况、实验室条件及学生就业等情况,科学拟定本年度的接收计划及考核方案,明确接收条件、考核方式及考核内容等,接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5%,每年415日前上报选拔方案。

2.发布通知。学生处审核学院方案汇总形成当年度学校整体方案,并发布选拔转专业工作通知。

3.学生申请。按照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资格审核同意后,开具学生个人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学生凭申请材料(学生个人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学生个人成绩单等)按照工作方案通知时间向拟转入学院报名参与考核专业选拔(只可申报一个专业)。

4.资格审核。接收学院成立考核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审核,确定并公布申请转入考核名单。

5.学院考核。转专业考试由各转入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考试工作方案,自行组织实施。考试形式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决定,可以包括笔试与面试,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按成绩排名择优录取。未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转专业考试所有过程材料须存档备查,面试全过程须录像备查,录像资料和纸质材料至少保留4年。

6.结果公示。接收学院应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按照选拔计划名额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须在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拟接收学院提出,拟接收学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将审核结果、公示等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7.手续办理。秋季学期开学前,学生处按照接收学院上报转专业终审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发文并进行转专业手续办理。

(二)因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第十六条第25款相关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

1)学生因个人兴趣和专长并取得相关成果提出申请的,须提供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论文(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拟转入专业学科领域竞赛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署名位次前五)或有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具有应用价值的专利项目(独立申请或第一申请人)等证明材料至少一项,并附拟申请转入专业两名副教授以上推荐材料;

2)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提出申请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同时须由校医院审核相关病历材料并出具相关意见,可申请转到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3)学生因学习有困难提出申请的,需由所在学院出具综合鉴定报告及专业学习评估意见,于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降转申请;

4)学生因休学创业提出申请的,须提供休学创业期间的企业执照、企业运营情况及创新创业项目报告和相应专业学习需求等佐证材料,以及经创业教育学院审核后出具的《创业转专业申请登记表》;

5)学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须提供退役证明,可申请转专业,接收学院组织考核,转入年级由接收学院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对学生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后送交接收学院,接收学院成立考核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学生转入年级。未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4.拟转入学院将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处,经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印发相关文件。

5.符合校内实验班等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选拔条件的,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实施和确认转专业名单,学生处负责办理转专业备案。

6.学生处为获批转专业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学信网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条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可以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或因降级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允许转到其他相关、相近专业就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转入专业要求进行日常管理,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未修过的课程则需要补修,学生在补修时因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课堂教学时,可申请免听。学生转专业后如已修完的必修课与新专业必修课相对应,成绩按必修课记入该生成绩档案;如已修完的必修课不能与新专业必修课相对应,成绩按选修课记入该生成绩档案。转专业学生的学费从转入学期起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专业的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核时按异动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成绩审核,相关学院要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交接、管理、选课及学籍档案材料的移交等工作。

第六章  转学院

第二十三条  转学院面向对象为中俄学院、中法学院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学院基本要求:

(一)转出学生总数不得超过本年级专业学生数的10%

(二)学生因外语学习困难,无法满足专业学习要求,可在第二学期、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转学院;

(三)转学院学生的专业不能发生变化;

(四)如学生降转后学业进度符合原年级标准,可申请返回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五条  转学院工作流程: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转学院申请;

(二)学院汇总学生情况并初步审核后形成名单,报送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转到相关接收学院;

(四)接收学院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考核,根据学生的学业情况指定转入年级并确定接收名单;

(五)学生处汇总学院接收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办理转学院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学院的学生管理,参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二)遵循以人为本、理由充分、证据充实的原则;

(三)遵循集中受理、从严管理、审慎处理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转学。

患病学生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及病历证明;因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转学的,需要开具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或相关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申请转入到本校学习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申请材料准备:

1.在读学校同意其转出的证明或者文件;

2.转学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

3.转出学校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及学生在校期间综合鉴定;

4.学生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公章);

5.转出学校公示情况说明(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二)办理程序:

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处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转学申请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

3.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综合考虑专业培养要求、现有教学资源和教学能力及学生申请材料等内容,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

4.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入的,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包括相应证明、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纪要、转学备案审批表、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备案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申请转出到其他学校学习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申请材料准备:

1.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及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拟接收意见材料;

2.转学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

3.学生成绩单及所在学院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综合鉴定。

(二)办理程序:

1.转学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转学的理由和拟转入的学校,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所在学院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学生综合鉴定和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进行复审,并形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4.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作出同意转出决定后,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学生处书面告知学生,并形成转学备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生持加盖双方学校及省级主管部门公章的转学审批表,办理相关转学手续。转学备案材料由学校以正式文件或公函形式,将申请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双方学校及双方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

(二)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的;

(三)因创业申请休学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创新创业规定如下:

(一)对在校期间申请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可凭佐证材料(包括:企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合作制企业合伙合同、有限责任制企业出资证明等)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批。审批通过的,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创业教育学院备案;审批未通过的,仍继续在校学习或按非创业原因办理休学;

(二)学生休学创新创业期间,须按年度向学生所在学院及创业教育学院提交年度创新创业工作报告;

(三)学生须在休学创新创业期满前,持创新创业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创业教育学院备案通过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未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入伍服役期间义务兵转为志愿兵的,凭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保留学籍续期手续。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间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时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间学生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事件及后果均由学生个人或监护人负责;

(五)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六)休学达一年者,可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

第四十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后填写复学审批表,并报送学生处审批。

学生处审批通过后,办理复学手续;审批未通过的,继续休学或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复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持退役证明材料在退役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参加校际联合培养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在联合培养期满后,凭相应材料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学业预警、升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初补考后必修课程存在不及格情况的,通过学业预警予以关注,秋季学期初补考后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科目6门以内的,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秋季学期初补考后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7—9门的,办理降级手续,若降级后预计毕业日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截止时间,可不予以降级处理。降级后,如学生所有不及格科目都已重修通过,且所获学分达到原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可申请返回原年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的;

(七)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科数10门以上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拟退学处理意见,同时将相关退学处理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退学处理材料,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作出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通过电话告知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等平台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退学学生的退费时间以学校批准其退学时间为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费时间以学校下达处分决定书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章  跨校联合培养

第五十条  跨校联合培养分为国内跨校联合培养、国外或境外跨校联合培养。

第五十一条  国内跨校联合培养是指学生根据两个学校间的协议,可以到对方学校修读课程,并互认学分。国外或境外跨校联合培养是指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合作协议,双方互认学分、自费学生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等。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意愿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参加跨校联合培养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并与其实际学习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参加跨校联合培养前需要与学校签署相关协议,其日常管理由实际学习所在学校负责;其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按照学校间协议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跨校联合培养结束后,学生须按期返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时返校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按期返校的,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做相应的退学处理。

第五十六条  跨校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实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一条  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办理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信息修改与勘误

第六十二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的,由招生就业处审核确认后,在学籍电子注册时间截止前,汇总后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或补充录取数据意见报教育部,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学生处待教育部新生录取数据修改后再对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在校生信息变更: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可申请信息变更;

(二)在校期间学生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升位(区位变更)或民族等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三)在校生申请信息变更须凭加盖市(地)公安部门公章的具有合理理由的信息变更审批材料证明或标注变更内容和时间的户口本原件、录取三联单复印件、高考报名登记表等具有法定效力的佐证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变更申请,学院开展个人信息复查审核,符合信息变更办理要求的,学院出具《黑龙江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学籍身份信息修改变更申请表》报学生处学籍科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学校统一将审核通过的申报相关材料上传学信网,更新相关信息;

(四)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变更的,由学校审核确认后,将申请文件、审核确认材料和佐证材料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修改;

(五)因高考报名时信息填报有误的,学生须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由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报教育部批准修正。

第六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规定要求,学校进行毕业生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六十五条  毕业生学历信息勘误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录取数据信息正确而学历注册信息有误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学校审核确认后,将申请文件、审核确认材料及佐证材料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修改。

(二)毕业生录取数据信息有误或缺失的,由本人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学校无权对其录取数据信息进行变更。

(三)毕业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学校不予受理。

(四)学校审核确认后,按照教育部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扫描件,佐证材料原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第十三章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95日起施行,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已是首条
下一条:黑龙江大学学籍异动管理办法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0-2020 黑龙江大学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府路74号  邮政编码:150080

技术支持:黑龙江大学信息与网络建设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