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教育理念,规范开展绥芬河校区学生转专业工作,全面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根据《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绥芬河校区办学实际,特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大学绥芬河校区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以及申请转入绥芬河校区学习的黑龙江大学校本部学生。
第三条 绥芬河校区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志趣与专长,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转专业类型及条件
第四条 绥芬河校区转专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校区内转专业:绥芬河校区内各专业之间互转;
(二)绥芬河校区学生转专业至黑龙江大学校本部:绥芬河校区学生申请转入黑龙江大学校本部相关专业;
(三)黑龙江大学校本部学生转专业至绥芬河校区:黑龙江大学校本部学生申请转入绥芬河校区相关专业。
第五条 校区内转专业条件,按照《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由校区内各专业,根据培养条件制定接收计划,学生可在大一下学期、大二下学期申请转专业,依据考核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条 绥芬河校区学生转专业至黑龙江大学校本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选拔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二)在绥芬河校区所学课程无挂科且学分绩点排名位于专业前10%(含10%);
(三)参加黑龙江大学校本部相关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核,考核成绩符合拟转入学院考核接收条件。
第七条 黑龙江大学校本部学生申请转至绥芬河校区,须符合《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参加绥芬河校区相关专业组织的选拔转专业考核,依据考核成绩择优录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校区内转专业的工作程序,按照《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绥芬河校区转至黑龙江大学校本部的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核。按照黑龙江大学转专业工作整体安排,绥芬河校区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学生的学分绩点排名资格,确定符合前10%条件的学生名单。
(二)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绥芬河校区提出转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黑龙江大学校本部拟申请转入专业报名。
(三)学院考核。黑龙江大学校本部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考核方式及标准按照《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执行。
(四)结果公示。考核结果由黑龙江大学校本部转入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手续办理。经审定通过的学生,按照《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 黑龙江大学校本部转至绥芬河校区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名。黑龙江大学校本部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绥芬河校区转入学院报名。
(二)校区考核。绥芬河校区转入专业组织考核,考核方式及标准按照《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执行。
(三)结果公示。考核结果由绥芬河校区转入专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手续办理。经审定通过的学生,按照《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教学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选课、补修、学费收取、日常管理等,按照《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绥芬河校区转至黑龙江大学校本部的学生,转入后执行校本部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黑龙江大学校本部转至绥芬河校区的学生,转入后执行绥芬河校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处和绥芬河校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