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为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营造安全稳定、规范有序的住宿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校内住宿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秉承“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创建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良的住宿保障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后勤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校团委、安全保障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区管理处、研究生院及其他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第五条 学生处是学生公寓的主管职能部门,设置宿舍管理科,主要职责是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政治教育及公寓文化建设、公寓内卫生安全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设施设备管理和维修申报等工作。各公寓楼工作人员由公寓辅导员、公寓门卫、保洁员和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学生代表组成,在宿舍管理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本学院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参与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反馈住宿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辅导员、公寓辅导员开展工作,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黑龙江大学本科学生必须在学生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不在公寓住宿的,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外居住;研究生住宿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条件依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暂行)黑大校发〔2020〕52号》;如不住宿须办理黑龙江大学研究生走读申请审批手续,并签订研究生走读安全承诺。
第九条 住宿学生的寝室和床位由学校统一安排、调配,学生应予以服从和配合。宿舍和床位一经分配,原则上不予调整,学生应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学校因公寓维修、改造、建设等需对宿舍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出国、走读等原因离校,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寝手续,并在五日内搬离原住寝室。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每学年开学注册时须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十二条 每间寝室应选出寝室长一人,负责寝室安全、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寝室成员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寝室长,管理好本寝室的生活及内务。寝室长要配合公寓辅导员,加强自我管理,并积极组织寝室同学参与日常生活劳动教育及文明寝室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楼内的公共设施及寝室内家具、设备等;损坏公共物品者,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学校有权对学生公寓内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积极配合。学生寝室卫生安全检查结果计入日常生活劳动教育学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卫生管理规定
(一)学生寝室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寝室长负责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负责室内清扫,将垃圾装袋后送到指定地点,并督促本寝室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做到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室内家具、门窗、墙壁、天花板等处无蛛网、灰尘,地面整洁无杂物;
(三)寝室经常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四)经常清理室内垃圾,避免蚊蝇、蟑螂等害虫滋生;
(五)各类学生寝室家具、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摆放,不得任意挪动;
(六)禁止在室内墙壁、门窗、衣柜上粘贴壁纸、粘钩,禁止张贴不文明图画、涂写、刻抹等。
第十六条 公共区卫生管理规定
(一)禁止向走廊、洗脸池、便池、窗外扔倒垃圾,乱泼、乱倒脏水等;
(二)禁止摔砸物品和燃烧废纸、杂物等;
(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
(四)禁止在走廊悬挂衣物,禁止在公共区存放个人物品;
(五)未经许可禁止张贴各种广告、字画、宣传单、通知等;
(六)禁止在走廊、楼梯、门厅墙壁上乱写、乱画、涂污物;
(七)自觉保持公共区的卫生整洁。
第五章 秩序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语言和行为要文明。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学生公寓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在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期的应急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学生公寓的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和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学生出入公寓楼时应主动配合门禁检查,携大件及贵重物品出楼者应主动到门卫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禁止留宿他人。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午休、晚休时间应保持安静。
第二十三条 公寓实行限时来访登记制度,周六、周日为来访接待日。来访者须登记并存留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寝室;其他时间学生在一楼会客室接待来访者。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和外来人员来访时间。未经学院许可禁止学生晚归、深夜外出或夜不归宿,严禁攀爬窗户、铁门、铁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如由此产生意外,责任自负。晚归者要向门卫出示本人证件,主动配合做好晚归登记。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应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上网习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出入关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部门和安全保障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燃点煤气炉、蜡烛等明火,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等物品进入公寓。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保持学生公寓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寓楼道内堆放杂物及停放自行车。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有酗酒、吸烟、赌博、吸毒、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及其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活动,不得扰乱公寓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私藏枪支、弹药、匕首、警械、警具,严禁将带有反动、淫秽性质的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公寓。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寝室内存放麻将、打麻将或从事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除学校组织的活动之外,在学生公寓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饲养宠物(除观赏鱼以外的其他动物);
(二)做身体碰撞游戏(如足球类等)、喧哗、打闹、打球、跳舞、高音收放广播(音乐)、聚众起哄闹事等;
(三)其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外出时应关好窗、锁好门,禁止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如有遗失,立即上报;禁止私配钥匙、私换门锁,禁止擅自撬门破锁。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寝室内不要存放大额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贵重且移动方便的物品应锁入柜内或随身携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不得在学生宿舍门上和非指定地方张贴海报、广告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民主参与公寓管理,同学间应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创建、维护和谐校园。
第六章 用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应做到安全用电。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除允许使用电脑、打印机、手机充电器、台灯(功率在 40 瓦以下,不含充电式灯具)、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外,禁止使用或存放其他一切电器,禁止在床上使用台灯,并且所有电器必须在有人监护下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用电规范的、有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器设备及移动电源,正确使用电源控制设备,严禁私接电源线。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做到人走切断一切电源,如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则视为违规用电。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能超负荷用电。超出限量,智能控制系统将自动切断室内电源,如由此造成用电设施的损毁,责任自负。
第四十二条 公寓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故障时,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应及时到公寓门卫室登记,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缴纳免费使用额度以外的用电费用,超额电量以民用电收费标准计量。学生应按指定方式缴纳电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学生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养成节约的习惯。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
第七章 学生公寓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两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并结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器材、私拉电线或使用明火的,给予记过处分;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者,给予通报批评,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寝室内使用或存放违禁电器的,给予相应处理。根据各种电器设备的安全危害程度,将学生公寓中各种常见的违禁电器划分为三类,并根据学生违纪情节的轻重,分不同层次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类禁止存放或使用的物品:
电热棒、电热杯、电炉子、电褥子、电熨斗、电热宝、电热锅、电水壶、电饭锅等具有加热、取暖、做饭用途的、功率较大的电器用品;变频插排;明火类物品,例如酒精、鞭炮、酒精炉、蜡烛、蚊香等易燃、易爆物品。对于存放或使用以上违禁物品的学生,初次违反的,给予记过处分,再次违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二类禁止存放或使用的物品:
电烫板、电吹风、电烫棒等各种美发、美容设备;台灯(八人间)、各类充电式照明设备;无国家安全质量认证的移动电源、劣质充电器等;对于存放或使用以上违禁物品的学生,初次违反的,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三类禁止存放或使用的物品:
电暖器、电磁炉、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电风扇、加湿器等家用电器。对于存放或使用三类违禁物品的学生,初次违反的,要求学生将电器带离公寓,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于一、二类违禁物品,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处分下达到责任人后,责任人持学生处的《处分决定书》到公寓辅导员处认回违禁物品,自行处理。
(五)对于违纪一次以上者,如果责任人当次违禁用品与以往违禁用品不是同一等级,以危害程度较重等级作为认定依据,参照以上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重复违纪的,依据《黑龙江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从重处理。
(六)对由于使用以上各类违禁用品而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对于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寝室,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根据《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