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四条 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困难等级,原则上第三条中(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特别困难”等级,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列入“困难”等级,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本办法第三条中第(一)至(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的学生;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如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如家庭供养人口多、劳动力少、收入低且不稳定、两个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等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中(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的学生,认定当年全国资助系统中如已有备案,不用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全国资助系统中没有备案的学生,应主动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佐证,学校核验后直接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中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的学生,在提出认定申请时,应主动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佐证,学校核验后直接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中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在提出认定申请时,应主动提供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的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可以书面承诺的形式提出申请。其中:
(一)因灾害等致贫返贫的学生,可提供县级有关部门发表、发布、报道的官方信息材料截图或其他书面材料;
(二)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的学生,可提供相关病例和其他有关花费的佐证材料;
(三)因突发变故等致贫返贫的学生,可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人口失踪证明或说明、无民事或劳动能力佐证等材料。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工作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各学院要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及量化打分,落实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对量化结果进行补充,更加精准、全面地开展认定工作;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办法、标准、程序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全面普及资助政策,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合理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应不予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的;
(二)在外租住或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证件,夸大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其他有违诚信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判后,认为符合取消认定资格或新增认定资格的,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可予以取消或新增,并报资助科审核。
(一)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改善,家庭收入能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可向学院申请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
(二)若学生家庭遭遇突发变故致贫返贫,无力支付在校期间所需费用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可新增认定。
第四章 认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主管领导任组长暨第一责任人,辅导员为成员暨直接责任人,统筹指导和具体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三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一)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由非申请该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组成,包括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等,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专业或者班级人数的20%;
(二)成立由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成的学生互评小组;
(三)成立以申请该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寝室成员为单位的寝室评议小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启动工作。每学年初布置此项工作,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全体学生或监护人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及教育引导工作,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确保资助政策解读到位、落实到位;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学工系统如实填报认定申请信息,主动提供相关凭证及认定承诺书;
(三)信息审核。学院认真审核学生提交信息及佐证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标准初步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范围;
(四)民主评议及量化打分。在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统筹下,各年级开展四级打分,打分后按照初步确定困难等级单独排序;
1.申请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根据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自评百分制打分,占比10%;
2.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互评小组根据每名学生在学工系统上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50—200字),进行匿名百分制打分,占比50%;
3.各年级寝室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学生日常表现、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实名百分制打分,占比10%;
4.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日常行为习惯、消费情况进行评议及实名百分制打分,占比30%。
(五)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项会议,根据学生或者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民主评议及量化打分情况开展认定工作。研判内容包括:是否因受疫情、灾害等情况致贫返贫而提档;是否存在恶意打分、代替打分等违规情况;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认定名单及等级;
(六)结果公示。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七)建档备案。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科审核,经学校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学院确定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学生处及学院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对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困难学生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在公示期内,学生可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情况。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反馈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资助科提请复议。资助科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建立资助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持续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培养受助学生自强不息、感恩奉献的优秀品质,全力构建学生精准资助与协同育人相结合的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黑龙江省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里有关规定不一致处,按照国家、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