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形成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大学章程》《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章 种类、评定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等。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须具备具体条件和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异,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和军事训练,身心健康。
第七条 学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另有规定除外);
(三)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四)有过一门及以上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或通识(公共)必修课考试不合格的。
第三章 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参照《黑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参照《黑龙江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学习名次在班级或专业前40%;
2.按综合测评名次评定。
(二)名额
综合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28%,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比例为4%,二等奖学金比例为8%,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6%。
(三)奖励标准
一等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元,二等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三等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
(四)综合奖学金每年9—10月评定。
第十一条 学习标兵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学习名次在专业排名第一。
(二)名额
学习标兵奖学金以学院二至四年级学生总数为基数,1000人以下的学院评定一名,1000—2000人的学院评定两名,2000—3000人的学院评定三名,3000人以上的学院评定四名。
(三)奖励标准
学习标兵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
(四)学习标兵奖学金每年10—11月评定。
第十二条 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已被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
2.学习名次与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或专业前50%。
(二)名额
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30%,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5%。
(三)奖励标准
一等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600元,二等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400元,三等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00元。
(四)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每年10—11月评定。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创新奖学金评审条件
(1)参评学生所参与的项目、竞赛和形成的成果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两人及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由成果负责人申报。
(2)以下条件具备其一即可申请创新奖学金。申获并完成各类“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国际级、国家级的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重点奖励获得自主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实用新型的创新成果拥有者。
2.创业奖学金评审条件
(1)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在我校创业园区孵化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参评学生必须是已完成企业注册并正式运营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法人代表或占股30%以上的股东,其企业经营运转情况良好,申请时需提交企业正常运营的相关佐证材料。重点奖励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授权)的产品或服务,可以是发明创造、专利技术或创意设计,也可以是一项研发实现的创新性概念产品或服务。
3.同时获多等奖励的取最高等级,同一等级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的,只取一项,同一奖项在校内只享受一次奖励。
(二)名额
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名额视评审情况由校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决定。
(三)奖励标准
一等创新创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二等创新创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三等创新创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
第十四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为我校学生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的名称为“黑龙江大学×××奖学金”。评奖事宜按学校或学院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四章 组织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本科生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审批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和各项奖助学金推荐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本科生奖助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同时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组织校级公示及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举报。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负责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代表、学生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辅导员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各学院成立学院评定工作小组,指导、组织本学院各年级、班级开展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院级公示,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院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综合奖学金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学年成绩库,根据评定要求由学工系统自动生成评定结果,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组织学生逐一签字,确认无误后,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二)创新创业奖学金由创业教育学院具体组织评定工作,报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三)社会奖学金视具体情况开展评定工作;
(四) 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参照《黑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参照《黑龙江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五)学习标兵奖学金和校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定:
1.学校发布评定通知,公布评定标准、条件及名额等信息,学工系统开通奖学金评定功能;
2.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学工系统提交申请,学工系统自动审核学生参评资格;
3.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组织班级按照条件、名额开展评议推荐;
4.学院评定工作小组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必要时可以采取答辩等方式)确定学院推荐名单,经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学工系统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
5.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各学院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以上”,包括本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