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经2024年11月27 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大学
2024年12月27日
黑龙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教育理念,规范开展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全面调动 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大学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规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遵守转专业条件、规则与程序;
(二)注重学生发展,要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育人理念,更好发挥学生志趣与专长,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
(三)体现社会需求,转专业工作要有助于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就业竞争力;
(四)确保培养质量,转入专业要在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下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人才培养实验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秀;
(二)本科一、二年级在读学生;
(三)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有关要求;
(四)在校期间未转过专业。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符合选拔转专业申报要求的;
(二)因特殊专长并取得相关成果,转专业后可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的;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因学习困难,经学院鉴定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
(五)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复学后,因自身情况确有需要的;
(六)因降级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
(七)校内实验班选拔等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相关转专业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实施,学生处备案)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
第七条申请转专业学生存在必修课程不及格的,通过转专业考核后,原则上应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定向就业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班、保送生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含合作办学项目)的;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转入普通类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以上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做退学处理的;
(五)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专业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全校转专业工作的领导、决策、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学校转专业相关政策,审议转专业相关事宜等重要事项。学校转专业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不少于5人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学院书记、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专业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审定各专业转专业实施细则,审核拟转出、拟转入学生申请资格等工作。
(三)各专业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考核小组,由专业负责人担任考核小组组长,成员包括专业骨干教师,负责开展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工作。
(四)转专业工作接受监督巡察办公室、学院纪委和纪检委员的监督。
第十条工作程序
(一)选拔转专业
1.方案制定。选拔转专业每年春季学期进行,各学院要在充分考虑教学实训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接收计划、考核测试方式、评分标准(含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等内容。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多维度考核,按成绩排名择优录取,不能将高考成绩、大学阶段已修专业课程成绩、年级(专业)排名等作为唯一评价指标,上述指标合计占比原则上不超过40%。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送学生处,由学校统一公布。
2.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学生凭申请材料(学生个人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学生个人成绩单等)向转入学院报名,接收学院集中开展报名审核和考核通知等相关工作。
3.学院考核。转专业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未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转专业考核所有过程材料须做好存档,保留4年。
4.结果公示。学院对考核学生成绩、排名、录取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将录取结果、公示等材料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手续办理。选拔转专业的学生,给予两周试读,在试读期间内如不适应新专业学习,经本人申请可回原专业继续学习。转专业试读期结束后,学生处负责将转专业名单上报学信网备案,学生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二)其他原因转专业
1.符合第六条第2款—第6款相关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
(1)学生因特殊专长并取得相关成果提出申请的,须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在拟转入专业具有特殊专长的佐证材料至少一项,包括但不限于高水平论文、学科竞赛获奖、发明专利等相关材料及拟申请转入专业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对专长认定的推荐材料,可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转专业;
(2)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提出申请的,须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可申请转专业;
(3)学生因学习困难提出申请的,须由所在学院出具综合鉴定报告及专业教师出具的专业学习评估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于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接收学院考核同意接收的,须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4)学生因休学创业复学提出申请的,须提供休学创业期间的企业执照、企业运营情况、创新创业项目报告及相应专业学习需求等佐证材料,可于复学后一个月内申请转专业;
(5)学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申请的,须提供退役证明,可于退役复学后申请转专业;
(6)学生因降级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原专业发生变化提出申请的,可申请转到其他相关、相近专业就读。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对学生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后由接收学院进行考核。未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4.学院将考核合格结果报送学生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印发转专业文件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教学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选课与补修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修读指导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接收学院要做好转入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学院有责任对学生修读教学计划给予指导,协助学生做好选课工作。
(二)学生转专业后如已修完的必修课与新专业必修课相对应,经教务处审核成绩按必修课记入该生成绩档案;如已修完的必修课不能与新专业必修课相对应,成绩按选修课记入该生成绩档案。
(三)学生须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未修过的课程则需要补修,学生在补修时因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课堂教学时,可申请免听。
(四)转专业的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核时按异动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成绩审核,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转入专业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学费从转入学期起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相关学院要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学籍档案材料的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和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