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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科公寓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2015-11-17 16:08     (点击率)

为考核激励公寓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发挥公寓育人的功能,根据《中共黑龙江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考核期内在岗的公寓辅导员。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

1.政治思想素质: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大局。

2.个人品德修养:能否模范遵守岗位规定,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无违纪违规行为。

3.工作作风:是否爱岗敬业,踏实肯干,工作不推卸、拖沓,按时、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职业道德:是否热爱学生工作,对学生怀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尊重、关心、爱护学生,担当起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基础文明养成教育的职责。

(二)能

1.政策理论水平:是否掌握培养大学生优良思想品格教育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熟悉工作规律,熟悉学生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2.组织管理能力:是否具有较强的领导和管理能力,各项工作或活动计划周密,组织得力,指挥有方。

3.宣传沟通能力:是否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强,各项教育和管理工作易于让学生接受。

4.创新能力:考核创新性工作开展情况,能否探索学生工作、服务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有影响的公寓活动。

(三)勤

1.岗位出勤:能否按全额出勤,认真履行公寓辅导员工作职责,按时组织和带领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学生寝室的各项检查评比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学生教育活动,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和培训。

2.联系学生:是否经常与学生谈心交流,组织公寓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为学生提供服务。组织丰富多彩的公寓文体活动。

3.深入学生寝室:能否每日深入学生寝室,了解学生在寝室内的学习、生活、纪律、安全、卫生状况。

4.联系学院辅导员:能否向学院辅导员及时反映学生在公寓内的各方面表现。

(四)绩

1.学生认知度考核是否达标。

2.学生基础文明监督检查的工作效果:是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行为规范的指导,每周定期对学生寝室的安全、秩序、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准确上报公寓内违纪情况。

3.日常管理工作效果:能否公平、公正地做好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行为表现的综合测评、违纪处理等日常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能否对所辖公寓基层员工、固定资产及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管理,使之更好的为学生服务。

4.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的效果: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发现问题学生及时将其在公寓的行为表现与学院辅导员沟通,共同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开展公寓服务工作的效果:能否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寓住宿服务。

6.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建设效果:能否正确指导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建设,定期召开例会,带领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学生干部有效开展公寓的各项检查、评比、文化活动等。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调整是否公平、公正、公开。

7.公寓活动效果:是否经常带领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组织学生开展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公寓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公寓文化氛围,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8.工作研讨情况:能否主动开展工作调查和研究,及时总结调研经验,开拓工作新思路。

(五)廉

1.处理问题客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恪守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职业操守。

3.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学习,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三、考评原则

1.管理与激励相结合原则,重在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督促公寓辅导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2.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3.客观公正和民主公开相结合原则。

4.考评与奖酬相一致原则。

四、考核办法

1.日常工作考核:由宿舍管理科组织成立公寓辅导员日常业务考核小组。不定期对公寓辅导员进行日常工作检查。此项占最终考评总分的20%。

2.认知度考核:根据公寓辅导员到岗时间及管辖公寓住宿人数,设定考核期限及完成指标,此项占最终考评总分的50%。

3.学生评议:借助学校评教网络平台,全体学生对本人所在公寓的辅导员工作进行网上测评。此项占最终考评总分的20%。

4.周边测评:包括各学院辅导员周边测评、公寓辅导员互评,此项占最终考评总分的10%。

5.工作量划定:各公寓辅导员的工作量参照本公寓的建筑面积及住宿人数系数核算,此项不占最终考评总分。

五、考核结果

(一)考评结果分四个等级:

1.优秀:考核排名前20%,并且测评分数90分以上;

2.称职:考核排名未进前20%,测评分数在80分以上;

3.基本称职:测评分数在79—60分之间;

4.不称职:测评分数60分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定为不称职:

1.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3.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者;

4.所辖公寓出现较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者;

5.学生评价极差者(学生满意度60%以下)。

(三)考核结果的适用:

1.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辅导员,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于3年内连续2年获得考核“优秀”的人员,授予“黑龙江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2.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上的人员全额发放辅导员津贴。

3.对年度综合测评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且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人员,调离辅导员岗位。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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