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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0-09-05 10:33     (点击率)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对象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对象是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定人数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关于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规定按照《黑龙江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为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学习名次与综合测评名次均在专业前50%,以综合奖学金评定名次为依据,由高到低评审。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关于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的规定按照《黑龙江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指标,确定本学年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通知,各学院组织学生申报。

第八条 根据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学校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归集各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通过后,在学校范围予以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七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为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举行证书颁发仪式。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学金证书。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章 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获奖名单确定后要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中,若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校纪现象,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发〔2007190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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