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外兼职渠道,加强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实现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一、校外岗位设岗宗旨
勤工助学校外岗位的设置旨在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提升适应社会能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发挥学生的专业特长和智能优势,充分展现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风貌。
二、校外岗位对象及岗位要求
1、黑龙江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2、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或不良嗜好;
4、禁止有损大学生形象和黑龙江大学声誉的行为,禁止有碍社会公德的行为;
5、禁止校外留宿;
6、禁止以勤工助学为由擅自旷课、旷考。
三、校外岗位审批及管理
1、校外企业单位或个人来电、来访咨询勤工助学兼职招聘事宜,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存档;
2、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详情填写《黑龙江大学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相应资质证件的校外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拒绝为其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3、勤工助学办公室通过校园网、学工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校外兼职信息。
4、接受学生报名,组织初步面试,推荐学生至用人单位;
5、要求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劳务协议,保障双方正当权益;
6、定期回访用人单位及勤工助学学生,及时准确反馈信息,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