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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勤工助学校外岗位管理条例
2015-11-17 16:25     (点击率)

为拓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外兼职渠道,加强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实现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一、校外岗位设岗宗旨

勤工助学校外岗位的设置旨在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提升适应社会能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发挥学生的专业特长和智能优势,充分展现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风貌。

二、校外岗位对象及岗位要求

1、黑龙江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2、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或不良嗜好;

4、禁止有损大学生形象和黑龙江大学声誉的行为,禁止有碍社会公德的行为;

5、禁止校外留宿;

6、禁止以勤工助学为由擅自旷课、旷考。

三、校外岗位审批及管理

1、校外企业单位或个人来电、来访咨询勤工助学兼职招聘事宜,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存档;

2、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详情填写《黑龙江大学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相应资质证件的校外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拒绝为其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3、勤工助学办公室通过校园网、学工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校外兼职信息。

4、接受学生报名,组织初步面试,推荐学生至用人单位;

5、要求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劳务协议,保障双方正当权益;

6、定期回访用人单位及勤工助学学生,及时准确反馈信息,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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