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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专职辅导员转岗办法
2015-11-17 15:46     (点击率)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中共黑龙江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实际,以确保学生工作队伍稳定,有利于辅导员队伍建设和辅导员全面发展为前提,依据合理流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专职辅导员转岗原则

1.合理流动。专职辅导员转岗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谨有序,按照需求和有关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动。

2.队伍稳定。专职辅导员进行转岗时,必须确保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受影响,工作接续有保证,确保辅导员队伍的稳定。

3.工作需要。提出转岗的专职辅导员应业务能力优秀,组织协调能力突出,工作实绩优异,符合拟转岗位的相关要求,胜任拟转岗位工作需要。

二、专职辅导员转岗出口

1.学校党政机关,从事党政管理工作。

2.教学岗位,从事专职教学工作。

3.党政管理、教学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

三、专职辅导员转岗基本条件

1.工作年限:原则上本科毕业留校专门从事辅导员工作满八年以上(含八年);“1+3”模式保研辅导员硕士毕业留校后,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四年以上(含四年);“2+3”模式保研辅导员硕士毕业留校后,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专门从事辅导员工作满六年以上(含六年),辅导员可以提出转岗要求。

2.考核标准:辅导员各年度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3.岗位需求:转入单位有用人需求。

4.辅导员如转入教学岗位的,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或在读博士,有突出的教学科研能力,符合拟转入学科(专业)当年的引进师资要求,按学校引进教师程序进行考核。

5.在学校党政机关有用人需求的情况下,辅导员转入党政管理岗位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

6.在学校紧缺专业有用人需求的情况下,辅导员转入相关岗位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四、专职辅导员转岗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转岗条件的辅导员向学院提出书面转岗申请。

(二)转入单位审批

1.转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出具书面意见。

2.转入单位组织考核后,同意接收的,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上报学工部;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如果拟转入教师岗位,还需经转入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

(三)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1.学工部审批。学工部根据个人申请、现单位及转入单位意见提出明确意见,并报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2.人事处受理转岗事宜。学工部将个人转岗申请、现单位及拟转单位书面意见、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意见转达到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校内岗位变动程序,办理试讲、考核、学校审批等相关事宜。

(四)学校审批

1.由人事处将转岗事宜依次提请转入单位主管校领导、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批。

2.如果拟转为教师岗位,在通过学校组织的试讲考核后,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方可履行本条第1款审批程序。

(五)办理转岗手续

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人事处为转岗人员办理转岗手续。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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