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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2015-11-17 15:42     (点击率)

黑龙江大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专职辅导员教师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专职辅导员教师素质,保障专职辅导员教师队伍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中共黑龙江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黑龙江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黑龙江大学在职在岗的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工作人员,即专职辅导员。具体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各学院主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连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四年以上的现仍主管学生工作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别对

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其中高级职务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学校自主聘任制度,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与研究成果,并考察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影响和引领学生,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团结合作,勇于创新。

第七条  岗位聘用及年度考核要求 

晋升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者,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第八条  教师资格要求 

晋升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者,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要达到全国通用标准(60分以上);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试:

(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三)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四)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内);

(五)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

(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八)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第十条  计算机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两个以上模块全国通用合格成绩;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试:

(一)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二)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的;

(三)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五)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爱国守法,敬业爱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合作,勇于创新。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黑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和师德师风、做出学术不端和失德行为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助教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本科毕业,并具有学士学位,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经考核能履行助教职责,可直接聘任助教职务。

2. 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学位,经考核能履行助教职责,可直接聘任助教职务。

第四章  讲师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职务:

1.大学本科毕业,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且累计从事辅导员工作4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聘任讲师职务。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 

1.承担1门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含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

2.卓有成效地指导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或经常性开展学生心理咨询和谈话;或面向学生开展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

3.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工作实绩 

1.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在每年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中获得“合格”以上成绩。

2.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 

1.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研究论文2篇。

2.完成校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前五名)。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职务: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且累计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2年。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2年。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1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取得良好效果。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 

1.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任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2.卓有成效地指导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或经常性开展学生心理咨询和谈话;或面向学生开展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实绩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2. 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荣誉称号3次以上;

3. 在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3次以上。

4.个人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3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项) 

1.    研究论文

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C类以上和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 

2.    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研究课题1项。

2)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未完成),并参加完成厅局级以上项目1项(厅局级前三名,省部级前四名,国家级前五名)。

3.著作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若是合著,本人撰写部分要在15万字以上)。

2)正式出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编写教材1部,或教育部推荐研究生用书1部,本人为主要撰写者,编写字数5万字以上。

3)正式出版学术编著、译著、教材1部(前二名。若是合著,本人撰写部分要在15万字以上),其中,教材应是面向本科专业教学的教材。

4.教学、科研获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厅局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第一名)。 

2)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二等奖以上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

 

第六章  教授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且累计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4年。

第二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1.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 

1.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任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卓有成效地指导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或经常性开展学生心理咨询和谈话;或面向学生开展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

3.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指导、培训过辅导员,并积极组织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二十六条  工作实绩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3.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 

4.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厅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或在学校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次数达到任现职年度考核次数的80%,或专职辅导员在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次数达到任现职辅导员考核次数的80%

第二十七条  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1为必备项) 

1.研究论文

独立在核心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B1篇或C2篇。

2.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

2)参加并完成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部级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

2)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3.著作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且至少18万字以上)。

2)正式出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编写教材1部,或教育部推荐研究生用书1部,本人为主编或副主编(主编、副主编合计前三名有效)。

3)正式出版学术译著、教材2部(第一名)。其中,教材应是本科专业教材。

4.科研获奖

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第一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前三名)。

第七章  聘任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作为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组成部分,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评审组,负责评审评议专职辅导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评审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基层单位推荐、学校评审、公示、学校聘任,每个步骤的进行与教师系列同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科研业绩必须同时具备。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涉及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科研业绩内容与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并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密切相关,不相关的成果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省级以上刊物”、“B类、C类”期刊分别指: 

省级以上刊物包括一般省级刊物或本科院校学术期刊、北大核心期刊2008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版、CSSCI期刊(2010-2011)收录期刊、黑龙江大学人文社科类、教学研究类和思想政治教育类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所列期刊。

今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以上期刊目录有变化的,以每年学校下发的年度评聘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术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的,凡在专辑、增刊、论文集(选)、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评审依据。公开发表的译文、书评、述评、综述、报导、对话类文章不能作为评审依据。论文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研究课题包括科研项目、教学改革项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专项等。研究课题的参加人员名次人计算包括项目主持人(负责人)。 

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立项的课题。其他部委、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级别由科研部门认定。各类学会、行业协会下达的项目、各级出版社的教材立项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厅局级以上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未列出的项目、获奖类别及其他成果的级别认定,由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形成的现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现所在岗位不对应的,应及时进行同级改职。同级改职要求到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并且到新岗位后有新成果(与新岗位专业方向一致的研究论文至少1篇)。同级改职后满一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要满足各级别学历资历中对累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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