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黑高工委联字[2009]31号)和《中共黑龙江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党发[2009]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处级辅导员选拔任用工作,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紧密结合,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处级辅导员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 选拔范围
副处级辅导员的选拔范围是在辅导员岗位工作的正科级干部;正处级辅导员的选拔范围是在辅导员岗位工作的副处级辅导员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第四条 选拔条件
处级辅导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职规定中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副处级辅导员的任职资格:
从事辅导员工作五年以上;任正科级辅导员三年以上;在学工部组织的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中,近五年内三次获得优秀;具有思政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职业生涯规划师三种资格认证之一。
2、正处级辅导员的任职资格:
任副处级辅导员或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三年以上;副处级辅导员在学工部组织的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中,近三年内两次获得优秀;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年度考核近三年两次获得优秀,同时本单位学生工作近三年考核均为优秀;具有高级职称;具有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职业生涯规划师三种资格认证之一。
在学生工作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的人员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选拔办法
处级辅导员选拔任用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为达到循序渐进、优中选优的目的,处级辅导员的选拔采用差额选拔办法,具体差额比例根据符合条件人员数量,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不具备差额选拔条件时,可采取等额选拔或延长选拔周期。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启动工作。党委组织部根据规定发布年度处级辅导员选拔工作方案。
(二)学院推荐。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选拔方案规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党委组织部。
(三)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
(四)确定考察对象。学校党委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及差额比例。
(五)组织考察。由党委组织部对考察对象进行测评考察和谈话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级辅导员建议人选,上报学校党委。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处级辅导员拟任人选。
(七)公示。
(八)公示无异议,履行任职手续。
第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