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退学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依据《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退学条件
1.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在某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未达到18学分的(毕业年级除外);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扰乱教学秩序,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5.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符合延修条件未办理延修手续的;
8.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未返校报到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持经家长同意并签字后的退学申请书,由学院辅导员与家长沟通联系确定后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2.学籍清理退学,由学院上报学籍清理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发学籍清退文件。由学校下发退学文件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及家长,如无法送达,则由学院在院内进行公告,学校则在校园网等公众场所发布公告。
3.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如学生或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可由学生所在学院为其代办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学生待遇
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退费时间以学生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的学校下发文件时间为准。
退学的学生可以在离校前向学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黑龙江大学学生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